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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是指設立人依照法定的條件工商登記和程序,為組建並取得法人資格而必須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為。設立不同於的設立登記,後者僅是設立行為的最後階段;設立也不同於成立,後者不是一種法律行為,而是設立人取得法人資格的一種事實狀態或設立人設立行為的法律後果。所以,設立的實質是一種法律行為,公司登記屬於法律行為中的多方法律行為,但一人有限責任和國有獨資的設立行為屬於單方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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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程序是指登記申請人向登公司設立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審核登記文件、直至核准或者駁回申請,核發、換發或者收繳營業執照的工作過程。登記核准程序有法定程序和工作程序,登記核准程序的主要內容是法定的,不可隨意更改。登記機關可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規定內部工作程序,內部工作程序應體現提高工作效率、責權明確的原則,並應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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